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32,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四十四號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指定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趙 子 榮
法 官 陶 亞 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志 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