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37,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
右列原告因對被告乙○○等七人之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之訴狀
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相同份數之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 惠 玲
書記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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