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偽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象徵性精神損害賠償金新台幣壹圓。
二、被告應於中國時報或聯合報第一版下方以「五公分寬、八公分長」之篇幅刊登道歉啟示一次(道歉啟示內容如附件)。
三、前項聲明,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 景 榕
書記官 呂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