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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二號
原 告 MAXIM'S
法定代理人 PIERRE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被 告 甲○○○股 設
份有限公司
兼右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三九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吳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春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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