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74,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豪
法 官 張 筱 琪
法 官 宋 松 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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