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0,附民,80,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九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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