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1,交附民,181,2004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0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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