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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增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六八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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