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1,訴,547,200603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柏泓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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