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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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