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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一一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黃紹紘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新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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