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丙○○
(即湯
謹謙)
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律師
被 告 乙○○
(即張
凱綺) 代役中
甲○○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第一四一五號被告乙○○(即張凱綺)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林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梅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