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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乙、被告乙○○方面:本件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七號被告乙○○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法條,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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