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交重附民,4,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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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 告 信和遊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四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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