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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丙○○
特別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一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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