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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0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一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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