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交附民,204,2004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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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0四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戊○○
丁○○○○即丙
右列被告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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