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丙○○
甲○○
被 告 乙○○
勁風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厚寬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八九號被告乙○○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建廷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官信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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