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0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五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孫 曉 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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