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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七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王幸華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受理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嶽 承
法 官 胡 宗 淦
法 官 王 幸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泰 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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