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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
具 保 人 董至瑄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董至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董至瑄因被告甲○○涉嫌贓物案件,前於偵查中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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