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簡附民,104,200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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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一0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一五二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朱夢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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