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簡附民,64,2004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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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劉艾迪
被 告 甲○○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四號因偽造文書案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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