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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等因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三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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