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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九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三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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