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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更(一)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行中
右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七五八號),經本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八三三號裁定後,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龍坤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年五月十四日確定;
復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印文案件,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六三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
再因竊盜案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號判決上訴駁回,於同年五月二日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於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
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同年九月八日確定(均請詳見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合法,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適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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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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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宣│犯 罪│偵 查│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告│日 期│機│年│案│法│ │判決日期│法│ │判決確定│
│ │ │ │ │ │ │ │ │案 號│ │ │案 號│日期(民│
│號│名│刑│(民國)│關│度│號│院│ │(民國)│院│ │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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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有│八十九年│臺灣臺北地│臺│九十年│九十年四│ │ │九十年五│
│ │品│期│九月七日│方法院檢察│灣│度簡字│月十六日│ │ │月十四日│
│ │危│徒│至九十年│署八十九年│臺│第一○│ │ │ │ │
│一│害│刑│二月十六│度毒偵字第│北│九二號│ │同│同 上│ │
│ │防│五│日 │二八二五號│地│ │ │上│ │ │
│ │制│月│ │ │方│ │ │ │ │ │
│ │條│ │ │ │法│ │ │ │ │ │
│ │例│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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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有│八十九年│臺灣臺北地│臺│九十一│九十一年│ │ │九十一年│
│ │造│期│四月二十│方法院檢察│灣│年度簡│六月二十│ │ │八月二十│
│二│印│徒│七日 │署九十一年│臺│字第八│八日 │ │ │九日 │
│ │文│刑│ │度偵字第九│北│六三號│ │同│同 上│ │
│ │罪│三│ │五六號 │地│ │ │上│ │ │
│ │ │月│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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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有│八十九年│臺灣臺北地│臺│九十一│九十一年│ │ │九十一年│
│ │造│期│四月二十│方法院檢察│灣│年度簡│六月二十│ │ │八月二十│
│ │文│徒│六日 │署九十一年│臺│字第八│八日 │ │ │九日 │
│三│書│刑│ │度偵字第九│北│六三號│ │同│同 上│ │
│ │罪│四│ │五六號 │地│ │ │上│ │ │
│ │ │月│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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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八十九年│臺灣臺北地│臺│九十二│九十二年│ │ │九十二年│
│ │ │期│八月十一│方法院檢察│灣│年度上│三月十八│ │ │五月二日│
│ │竊│徒│日至九十│署九十年度│高│訴字第│日 │ │ │ │
│四│盜│刑│年一月十│偵字第二三│等│二九五│ │同│同 上│ │
│ │罪│一│四日 │九號 │法│號 │ │上│ │ │
│ │ │年│ │ │院│ │ │ │ │ │
│ │ │二│ │ │ │ │ │ │ │ │
│ │ │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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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八十九年│臺灣臺北地│臺│九十二│九十二年│ │ │九十二年│
│ │公│期│四月二十│方法院檢察│灣│年度交│八月七日│ │ │九月八日│
│ │共│徒│六日 │署八十九年│臺│易更字│ │ │ │ │
│五│危│刑│ │度偵字第九│北│第二號│ │同│同 上│ │
│ │險│三│ │五一五號 │地│ │ │上│ │ │
│ │罪│月│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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