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九一號
自 訴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自訴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
右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蔡正雄
法 官 林欣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