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自,714,2004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一四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丙 ○ 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乙○○對於被告甲○○、丙○提起自訴,並未委任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自訴不受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曾正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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