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訴,1490,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七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第十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 張筱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佳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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