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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