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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張筱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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