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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同年十月五日、同年十二月五日分別將其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茲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甲○認被告乙○○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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