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被告嗣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又就被訴部分犯罪事實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陳 德 民
法 官 孫 曉 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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