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三
具 保 人 陳炤聖 男 四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炤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炤聖因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