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2,重訴,29,200402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將其收押,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裁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陳德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志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