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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欽賢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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