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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0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孟良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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