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匯華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二人 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
右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九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