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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行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三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蔡如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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