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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0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朱兆銓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薛中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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