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交易,60,2004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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