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交附民,16,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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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 ○○
右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自字第一一號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文 慧
法 官 鄧 德 倩
法 官 陳 婷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虹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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