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易,145,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錢裕國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楊晉佳
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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