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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冠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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