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籍設臺中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3年9月29日93年度易字第163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以93年9月29日93年度易字第16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案其後有應諭知不受理之情形,是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理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許泰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