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易,163,20071127,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籍設臺中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6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前因罹患第四期舌腔癌,無法到庭應訊,經本院裁定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後,業於民國96年5月31 日不治死亡,有其家屬向我國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死亡證明認證時所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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