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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七
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四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於民國八十二年間並未在益誠工程行等地工作,竟將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切結書上按捺指印,以幫助益誠工程行等納稅義務人,以不實資料申報所得稅之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獲取一萬元不等之佣金圖利,因認被告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死亡,此有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北市萬一戶字第0九三三0三三六00號簡覆表暨其檢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綱
法 官 蔡 如 琪
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沈 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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