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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甲○○、乙○○前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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