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3,簡,225,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九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理由除後述有關緩刑之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經此科刑判決,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為緩刑二年之諭知,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 銓 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 記 官 謝 韻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