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緝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扣除另案執行有期徒刑三月(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後,羈押期間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期滿,再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